服务范围:
具有本社区的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内的下岗、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到社区进行申请。
2、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上报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
3、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4、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汇总享受补贴人数和资金总额,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汇总申报表》,送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会审并签章后,报市就业局(申报资料同时留存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市就业局审核后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局、残联、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5、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应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相关证明上。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
或《残疾人证》或《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及社保卡;
2、从事家政服务的就业人员须《家政服务上岗证》;
3、从事学生小饭桌的就业人员须《健康证》;
4、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存折)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
费收据;
5、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从事家政的就业人员,应每月提供由雇主出具的书面证明)。
服务时限: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备注:
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方式: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登记表》,将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季度的社保补贴划入个人储蓄存折。对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保费的,补贴划入银行代扣的储蓄存折;对以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存折,也可由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在工行、农行、建行开户的个人储蓄存折。